作者: 江西國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發布時間: 2024-03-15點擊量: 102
發生交通事故后,私家車車主因車輛送去維修無法使用,從而選擇租車進行代步,那么,關于車輛維修期間產生的租車費用私家車車主可以主張賠償嗎?
基本案情
劉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在向后倒車時,瞭望不夠,車輛尾部與停在后方的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刮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劉某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造成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后保險杠受損,原告張某將車輛送至4S店維修,張某支付維修費用600元,修車時間為期三天,修車期間原告張某租車產生費用300元。事故發生后,雙方因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及租車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駕駛的機動車受到損害,系劉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應對原告的合法有據損失予以賠償。原告張某在4S店對車輛受損部位進行維修,并開具正規發票,故對張某要求被告劉某支付車輛維修費用6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租車費300元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張某的車輛為私家車,因受損車輛維修無法繼續使用,其租車時間與車輛維修期間相符且有租車發票佐證,為此支付的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屬于財產損失,故劉某應賠償其車輛維修費用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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